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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17年!滁州这个17人涉黑团伙一审宣判

©原创 2019-11-08 10:56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11月5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首要分子周某、李某亮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并分别判处罚金十二万元、十三万八千元;其余12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万元至一万五千元;另有三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李某亮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王某、杜某全、柯某乐、宋某早等人,以无抵押借款、虚假双倍借条等套路和手段进行非法放贷、聚敛钱财,并以威胁、恐吓以及摆花圈、烧纸钱等暴力和软暴力非法手段进行讨债,逐步在明光市非法放贷行业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为扩大影响力、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周某先后吸纳又被告人李某亮为首的从事所谓非法“车贷”违法犯罪团伙加入该组织,成立所谓“万象金融”微信群,有组织地共同进行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周某、李某亮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某、聂某醒等十二人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组织层次相对明晰,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的组织、领导地位突出,骨干成员较为固定,为了非法讨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三十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攫取了较大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明光城区及周边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治安秩序,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召集犯罪集团成员,采取随意殴打他人、人多势众、显露纹身、喷字、播放喇叭、摆花圈、烧纸钱、堵锁眼、强行侵入住宅等暴力和软暴力行为方式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属,使他人产生恐惧和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敢报警求助,而采取忍受、服从、躲避等方式,给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综上,以被告人周某、李某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多次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明光城区及周边部分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等14人结伙共同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系组织、领导者,并与其他12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犯罪集团。

综合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11月5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首要分子周某、李某亮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并分别判处罚金十二万元、十三万八千元;其余12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万元至一万五千元;另有三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李某亮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王某、杜某全、柯某乐、宋某早等人,以无抵押借款、虚假双倍借条等套路和手段进行非法放贷、聚敛钱财,并以威胁、恐吓以及摆花圈、烧纸钱等暴力和软暴力非法手段进行讨债,逐步在明光市非法放贷行业形成一定的影响力,为扩大影响力、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周某先后吸纳又被告人李某亮为首的从事所谓非法“车贷”违法犯罪团伙加入该组织,成立所谓“万象金融”微信群,有组织地共同进行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周某、李某亮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某、聂某醒等十二人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组织层次相对明晰,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的组织、领导地位突出,骨干成员较为固定,为了非法讨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三十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攫取了较大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明光城区及周边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治安秩序,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召集犯罪集团成员,采取随意殴打他人、人多势众、显露纹身、喷字、播放喇叭、摆花圈、烧纸钱、堵锁眼、强行侵入住宅等暴力和软暴力行为方式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属,使他人产生恐惧和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敢报警求助,而采取忍受、服从、躲避等方式,给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综上,以被告人周某、李某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多次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明光城区及周边部分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等14人结伙共同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被告人周某、李某亮系组织、领导者,并与其他12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犯罪集团。

综合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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