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被告人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经济损失49362.72元。
2月1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储某某尾随前女友马某至其经营的店内。在沟通无果后,被告人储某某便将店门反锁,阻止马某离开,并将马某拖拽至店内房间,用手强行将其按压在小房间内的沙发上。随后,马某趁被告人储某某不备报警。储某某在警察到达并敲门询问时将店里的拖把杆折断,并骑坐在马某身上,用折断的拖把柄朝马某头部击打,直至民警强行进入室内后将其制止。经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评定属轻伤二级。另经调查,被告人储某某曾于2018年8月某天晚上、2019年4月30日下午,到马某住处敲门,在马某拒绝开门的情况下通过四楼楼梯道窗口攀爬至马某家阳台。第二次由于阳台加装了防盗窗,被告人储某某未能进入马某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且被告人储某某具有累犯、坦白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遂作出上述判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马某造成人身伤害,被告人依法应当赔偿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合法有据,经本院审查合计为49362.72元,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