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5月14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以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弹弓一把,钢珠三个,予以没收。
被告人郭某某是一名90后,由于日子过得不顺心,积淤在心头的种种愤懑总想找机会发泄一下。2018年6月5日凌晨,在界首市东城办事处文昌路南段,被告人郭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发射钢珠,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五菱宏光汽车的后挡风玻璃洞穿,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白色宝马轿车的左前门玻璃洞穿。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王某的五菱宏光汽车被损毁玻璃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31元,被害人刘某的白色宝马轿车被损毁玻璃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02元,两车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2733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