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法院网消息,4月29日上午,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驾驶变型拖拉机,由泾县琴溪镇向宣城市方向行驶,行驶至322省道75公里500米处,刮撞前方同向行人张某某,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詹某某在事故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且当日将肇事车辆转卖给他人。11时30分许,泾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詹某某到泾县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被告人詹某某于当日14时到案接受讯问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张某某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詹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遂判决如上。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